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浙0105民初920号

台州市博森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与杭州虹道体育文化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1
公开日期
2019-12-16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台州市博森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杭州虹道体育文化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105民初920号

原告:台州市博森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中央花园八号。

法定代表人:王海红。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灵光,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虹道体育文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花园岗街113号金通国际大厦1-1幢1单元1601室-1。

法定代表人:刘云涛。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杨超,浙江高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台州市博森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虹道体育文化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于2019年2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灵光、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杨超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请:被告宣称自己具有极强的业务拓展能力,并且可以为原告提供定位推广与招商以及机构运营服务。2018年8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合作协议书,约定由被告为原告提供定位推广与招商以及机构运营服务,并且对合同中部分的服务内容与进度进行了量化,合同指向的招商面积为3051.57平方米,由原告向被告按期支付合同款。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向被告支付了15万元的首付款,而被告在收款后,却迟迟没有行动,到目前为止,被告全部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已构成根本性违约,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要求判令合作协议解除,2、被告向原告返还合作首付款150000元,3、被告赔偿原告房租损失244125.6元(48*3051.57*1.667月),4、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答辩称:原告的诉称与事实不符。原、被告签订协议后,被告即开展工作,完全按协议约定的项目,为原告提供服务。包括定位与包装、宣传推广、招商服务、机构运营等项目,在原告未支付第二笔款项后,仍将上述所有的文件资料提供给原告。在合作过程中,原告隐瞒了部分房屋无法做出房产证的情况,二次装修未通过消防验收的情况事实,给被告的招商服务造成重大的影响,特别是原告为逃避支付招商提成,越过被告私自与被告引进的商户作实质性的沟通,从而撇开被告与之签约。按合同约定,原告应当在2018年10月1日前,再行支付合作款,在原来答应支付的前提下,原告却突然反悔,不愿意再支付后续费用,这是导致本协议不能继续履行的根本原因,因此,被告收到的首付款无需返还。关于房租损失的问题,被告认为该房租与本案无关,这是原告经营所需承担的风险与义务,与被告无任何关联。综上,被告认为,被告已经完成了远远超过首付款15万元人民币价值的工作内容,其所收到的费用无需退还,原告主张的损失也与被告无任何关联,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根据原、被告提供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8年8月30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一份合作协议书,协议约定的主要内容有:1甲方为乙方持有的综合体提供定位推广与招商、以及机构运营服务,合作期限13个月,自2018年9月1日起至2019年9月30日止。2、综合体定位与包装,是指成长中心的整体包装,个性化运营方案定制以及商户服务定制,包括完善的前期市场调研、大数据分析、项目形象包装的总方案1套;季度推进方案4套、月总结12套、年度服务总结1套;商户服务总方案1套、中心与商户合约1套,中心与商户管理规定一套;中心整体规划一套;中心收费模式一套。3、综合体的宣传推广及招商服务,按本协议确定的标准在一个月内完成综合体70%的商户招商、两个月内完成剩余的30%,其具体标准为租金48元/平方米/每月,押金40000元/开间。4、合作报酬采用按板块分别计费的方式,综合体定位包装与宣传推广报酬金额为150000元,市场运营报酬为150000元,综合体招商计费方式为浮动,金额为一个月租金提成。5、固定报酬的支付,乙方在本协议签订后的5日内向甲方指定账户或地址支付首付款150000元,协议生效后的30日内再支付150000元,余额150000元在本协议生效后的7个月内支付;浮动报酬的支付,月结算,每月7日前结算上月应付金额并完成支付,为此,乙方应在每月3日前向甲方提供上月招商业绩数据,甲方在核对后于5日前返还给乙方,以便乙方7日前完成支付。6、违约责任,甲方如果在一个月内未完成本协议约定的招商目标的75%的,扣除已招商部分业绩提成的25%,如果一个月内未完成本协议约定的招商目标的50%的,扣除已招商部分全部业绩提成,两个月内完成100%的招商,乙方再一次性支付80%提成。合作协议还对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作了约定。上述协议签订的当日,原告向被告支付合同约定款150000元。被告履行了综合体定位包装、宣传推广的部分工作及综合体招商的前期工作等。2018年10月11日,被告要求原告支付第二笔款,但原告认为被告未按约完成招商指标故停止打款。此后,上述合同未能继续履行。另查明,上述协议所涉综合体,原告系从当地白村岳村民委员会处承租,双方约定租赁期从2018年7月23日至2025年12月18日止,其中2018年7月23日至2018年12月17日为装修期,装修期内不计租金。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了约定,双方均应按约履行。按协议约定,双方的合作期限为13个月,原告向被告支付了第一期费用计150000元,该费用属于被告在合作期内应向原告提供综合体定位包装与宣传推广的费用,包括合作期间内应提供季度推进方案、年度服务总结、投放电梯广告及开业首期的宣传等。诉讼过程中,双方对解除合作协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可。在原告未支付第二期费用后,被告则基本停止履约;此时,合同履行尚不足2个月,而被告收取的150000元是属于被告在13个月的合作期限内应向原告提供定位包装与宣传推广服务的费用,双方提前解约,被告也无需再向原告提供后续的包装与宣传推广服务,被告应当向原告退还部分费用。结合被告对前期工作投入的准备及提供的服务,本院对被告应向原告退还的费用酌情确定为100000元。对于原告主张的租金损失,虽然被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在一个月内完成综合体70%的商户招商,但本院注意到,原告从他人处承租案涉房屋、需向他人支付租金的时间是从2018年12月18日起,现原告并无证据证明因被告的行为给其造成的租金实际损失,故对其要求赔偿240000多元的租金损失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被告于2018年8月30日签订的合作协议。 二、被告杭州虹道体育文化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台州市博森教育咨询有限公司退还合作首付款100000元。 三、驳回原告台州市博森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606元,由原告自负2691元,被告负担915元。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周小林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代

书记员 赵佳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