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304执8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洛阳市老城区刘亚龙粮油批发商行,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宏进市场******门面房。经营者:刘汉生。
被执行人:河南双迪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住所地洛阳市瀍河区中窑社区中信大道**v>法定代表人高赞周。
被执行人:高赞周,男,汉族,1973年5月15日出生,住洛阳市西工区。洛阳市老城区刘亚龙粮油批发商行与被执行人河南双迪生态农业有限公司、高赞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304民初11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河南双迪生态农业有限公司、高赞周应于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洛阳市老城区刘亚龙粮油批发商行共同支付货款46269元。因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洛阳市老城区刘亚龙粮油批发商行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豫C×××**、豫C×××**号机动车两辆,期限两年,从2019年11月21日至2021年11月21日。
三、通过洛阳市不动产登记部门、洛阳市公积金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决定对被执行人司法拘留十五日。
六、通过实地走访的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0年5月29日到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所在地瀍河区中窑村工业园区1号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已于数月前搬离此地,房东也不知其去向。本院已于2020年6月1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高赞周、河南双迪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洛阳市老城区刘亚龙粮油批发商行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家定
人民陪审员 贾永成
人民陪审员 吕秀霞二○二○年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王家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