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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司救执46号

林文奇其他执行决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1
公开日期
2020-01-16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赔偿
当事人
林文奇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国 家 司 法 救 助 决 定 书 (2019)闽司救执46号 救助

申请人:林文奇,男,196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溪县。 救助申请人林文奇以其在刑事案件中受伤面临生活急迫困难为由,向本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救助申请人林文奇称:因被告沈志谋的过失,致其高位截瘫,生活不能自理,且儿子儿媳都患有听力残疾,为聋哑人,家庭经济困难,请求法院给予司法救助。 经审查查明,沈志谋过失致人重伤一案,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6日作出(2009)安刑初字第10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令沈志谋赔偿林文奇183584.31元(扣除已支付的50000元)。另,林文奇的伤残等级为三级。 另查明,安溪县金谷镇丽山村民委员会于2019年5月24日出具书面证明称,林文奇被沈志谋打落两米多高山地,造成高位截瘫,长期由妻子一人在护理,家庭各方面生活经济困难。

本院认为,本案救助申请人林文奇在刑事案件中受伤,致三级伤残,儿子儿媳又都为聋哑人,赔偿款未到位,家庭生活困难。向本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当予以救助。 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和《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救助申请林文奇司法救助金10000元。 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二〇一九年六月××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