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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221民初3837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泉县支行与王云飞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1
公开日期
2019-12-18
所属地区
安徽省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泉县支行;王云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221民初3837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泉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城关镇人民西路164号,组织机构代码91341221704975375X。

负责人:吴险峰,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子华,该支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该支行员工。

被告:王云飞,男,1989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本院适用简易程序立案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泉县支行与被告王云飞信用卡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王云飞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需将该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泉县支行与被告王云飞信用卡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段鸣涛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陈佳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