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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922民初1980号

1980董海峰与滨海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1
公开日期
2019-12-30
所属地区
江苏省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董海峰;滨海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922民初1980号

原告:董海峰,男,198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滨海县。

被告:滨海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滨海县城向阳支路与富康路交界处。

法定代表人:刘彪,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阜宁县城胜利北路。

诉讼代表人:江苏众想律师事务所,该公司破产管理人。

原告董海峰与被告滨海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

原告董海峰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董海峰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滨海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享有的诉权的处分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海峰撤诉。案件受理3850元,减半收取计1925元,由原告董海峰负担。

审 判 长  李章爱

人民陪审员  刘爱琴

人民陪审员  于祥云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法官 助理  邵善宁

书 记 员  李向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