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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6执2999号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曾战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1
公开日期
2020-03-26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曾战强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106执2999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07664169C。

负责人:李荣军。

委托代理人:曾九妹、李宜蓁,均系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曾战强,男,197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连平县。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曾战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106民初50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清偿截至2017年12月26日的借款12843.15元、利息79.49元、罚息1119.1元,以及自2017年12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尚欠借款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上浮50%计算罚息,负担案件受理费。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及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期限内履行。 本院依职权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下落,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杨 军 二O一九年六月XX日

书记员 朱嘉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