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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1202民初2862号

王蓓蓓与江苏易租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江苏易租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区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1
公开日期
2020-01-02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蓓蓓;江苏易租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江苏易租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区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1202民初2862号

原告:王蓓蓓,女,1972年8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浦区。

被告:江苏易租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青年北路178号二层。

法定代表人:王昊,董事长。

被告:江苏易租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区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新亚国际大厦2231室。

原告王蓓蓓与被告江苏易租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江苏易租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区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1日立案。

原告王蓓蓓诉称,2018年11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委托服务合同,将位于九龙国际大厦XX室的房屋托管给被告,签订2年合同,合同期限至2020年11月29日,按月支付每月1900元,付款时间为每月1日。2019年4月1日未收到房租,经多次电话联系分公司经理,一直以网络有问题为由拖欠。2019年4月22日与总公司、分公司均失去联系,现到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1、解除双方资产委托服务合同,返还房屋;2、按合同第七条第六款支付违约金;3、支付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9月26日之间的租金损失11400元;4、按合同第七条第四款支付违约金228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案涉不动产位于淮安市清江浦区龙国际大厦,隶属于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移送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严丽娟

二〇一九年六月××日

书记员  张璐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