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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521执1795号

包海山申请执行包其其格、曹颜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1
公开日期
2019-12-1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包海山;包其其格;曹颜青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9)内0521执1795号

申请执行人:包海山,男,1970年8月2日出生,蒙古族,住科尔沁左翼中旗。

被执行人:包其其格,女,1967年8月6日出生,蒙古族,住科尔沁左翼中旗。

被执行人:曹颜青,男,1962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科尔沁左翼中旗。本院执行的包海山申请执行包其其格、曹颜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包其其格、曹颜青已履行人民币32000.00元,放弃剩余全部案款及利息,该案执行标的已结清。申请执行人可支取(或认领),现通知如下:本院(2019)内0521执1795号执行案件已执行完毕。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