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10民初6259号
原告:王天雷,男,199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被告:沈明杨,男,199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原告王天雷诉被告沈明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定于2019年5月21日下午开庭审理,并依法向双方当事人做了送达。因原告王天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期间也未向本院提出延期审理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1230元,减半收取615元,由原告王天雷负担。
审判员 楼德卫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晓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