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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10民初6259号

王天雷与沈明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1
公开日期
2020-01-01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天雷;沈明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10民初6259号

原告:王天雷,男,199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被告:沈明杨,男,199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原告王天雷诉被告沈明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定于2019年5月21日下午开庭审理,并依法向双方当事人做了送达。因原告王天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期间也未向本院提出延期审理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1230元,减半收取615元,由原告王天雷负担。

审判员  楼德卫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晓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