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403民初787号
原告:汪玉华,男,197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市浔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威德强,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4199210923817。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梦诗,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4201611482196。
被告:九江东盟园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九江市濂溪区海会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79699007XA。
法定代表人:刘智远,总经理。 原告汪玉华与被告九江东盟园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审理期间,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争议较大,不宜再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王苏平
人民陪审员 代 凯
人民陪审员 缪珊珊
二0一九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沈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