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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202民初2516号

阜阳市颍州区杜老家菜馆与胡仁龙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1
公开日期
2019-12-23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阜阳市颍州区杜老家菜馆;胡仁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202民初2516号

原告:阜阳市颍州区杜老家菜馆,经营场所颍州区清河办双清西路****,注册号341202600337216。经营者:杜卫星,男,汉族,1978年1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被告:胡仁龙,男,汉族,1970年5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原告阜阳市颍州区杜老家菜馆诉被告胡仁龙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阜阳市颍州区杜老家菜馆于2019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阜阳市颍州区杜老家菜馆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阜阳市颍州区杜老家菜馆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季云玲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王冰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