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105执583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广州分中心,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西横路219号12楼全层及11楼01、02房。
负责人:马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国芳,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唐宏其,曾用名唐洪彪,男,199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徐闻县。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广州分中心诉被告唐宏其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105民初99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广州分中心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广州分中心清偿欠款本金40258.94元、利息7621.66元、滞纳金4089.83元,并支付从2018年8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付),并承担一审受理费1099.26元及本案执行费。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执行。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时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广州市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码为粤A×××××的汽车一辆,本院已下单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封;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兴南大道瀚澜二街2号瀚澜二街2号1802房,本院已依法查封;除此之外,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于2019年6月11日告知申请执行人上述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确认本案不具备可供执行的条件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经执行,除少量存款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本案按终结本次执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0105执583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婉
审判员 徐 石
审判员 周 博
二〇一九年六月××日
书记员 严诗婷 徐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