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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302执1940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和平支行、李晓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1
公开日期
2019-12-28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和平支行;李晓霞;鸡西市鑫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黑0302执194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和平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负责人:刘海东,行长。

委托代理人:路滨,黑龙江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李晓霞,女,汉族,1972年5月24日出生,户籍地黑龙江省鸡东县鸡东镇,其他自然情况不详。

被执行人:鸡西市鑫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法定代表人:相春安,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和平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晓霞、鸡西市鑫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晓霞有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晓霞所有的位于黑龙江省鸡东县x家园C栋2单元602室,建筑面积77.45平方米的住宅房屋,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 阳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崔文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