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民抗61号
抗诉机关: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卫斌,男,197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市盛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长堤大马路230号首层、二层、三层。
法定代表人:刘序仁,董事长。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钟太红,男,197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申诉人李卫斌因与被申诉人广州市盛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钟太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1民终5196号民事判决,向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和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以粤检民(行)监[2018]44000000412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李震东
审判员 万季明
审判员 钟向芬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陈培纯
书记员苏芷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