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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民抗61号

李卫斌、广州市盛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1
公开日期
2019-12-24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卫斌;广州市盛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钟太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民抗61号

抗诉机关: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卫斌,男,197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市盛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长堤大马路230号首层、二层、三层。

法定代表人:刘序仁,董事长。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钟太红,男,197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申诉人李卫斌因与被申诉人广州市盛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钟太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1民终5196号民事判决,向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和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以粤检民(行)监[2018]44000000412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李震东

审判员  万季明

审判员  钟向芬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陈培纯

书记员苏芷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