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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322民初1241号

胡晓凯与吕小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1
公开日期
2020-03-24
所属地区
安徽省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胡晓凯;吕小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皖1322民初1241号

原告:胡晓凯,男,1991年2月3日生,汉族,居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被告:吕小康,男,1993年2月23日生,居民,初中文化,住甘肃省天水市泰州区。

原告胡晓凯与被告吕小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6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晓凯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吕小康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晓凯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吕小康归还借款3000元。事实与理由:被告吕小康于2018年6月27日向原告胡晓凯借款3000元,约定于2018年11月25日归还该笔借款,未约定借款利率。该款经原告胡晓凯多次索要,被告吕小康均推托拒付。为此,原告胡晓凯依法提起诉讼。被告吕小康既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原告胡晓凯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对原告胡晓凯所举证据认定如下: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胡晓凯的身份等基本情况,复印件与原件核对一致,本院对原告胡晓凯身份信息的真实性予以认定;2、借条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吕小康于2018年6月27日向原告胡晓凯借款3000元,约定借款期限至2018年11月25日,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吕小康欠原告胡晓凯借款3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告胡晓凯要求被告吕小康归还借款3000元的诉讼请求,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原告胡晓凯要求被告吕小康归还借款3000元的诉讼请求,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吕小康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原告胡晓凯借款3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吕小康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文明

人民陪审员  吴义清

人民陪审员  郝 侠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孟治国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