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302执894号
申请执行人: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颐泽将军大道**。
法定代表人:于光辉,董事长。
被执行人:胡素玲,女,1972年11月4日出生,住淄川区。
被执行人:王**,男,1971年2月23日出生,住淄川区。
被执行人:韩珍吉,男,1975年11月6日出生,住周村区。
被执行人:贾锡水,男,1969年5月3日出生,住张店区。
被执行人:王爱玲,女,1975年5月2日出生,住周村区。
被执行人:高其强,男,1971年8月2日出生,住淄川区。
被执行人:肖霞,女,1971年3月3日出生,住淄川区。
被执行人:闻爱霞,女,1972年5月19日出生,住淄川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淄川区人民法院(2018)鲁0302民初460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王**、胡素玲、贾锡水、肖霞、高其强、闻爱霞、韩珍吉、王爱玲名下的银行存款110000.00元。 二、划拨被执行人王**、胡素玲、贾锡水、肖霞、高其强、闻爱霞、韩珍吉、王爱玲名下的银行存款110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宜宝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张晓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