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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1082民初2925号

台州振邦担保有限公司、吴善江、叶冬莲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令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1
公开日期
2020-01-01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台州振邦担保有限公司;吴善江;叶冬莲;马小龙;吴平飞;马绍益;陈穗琴;张招金;吴爱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1082民初2925号

原告:台州振邦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杜桥镇滨海西路6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580363659H。

法定代表人:徐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春,男,系该单位职工。

被告:吴善江,男,196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

被告:叶冬莲,女,196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

被告:马小龙,男,196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

被告:吴平飞,女,197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

被告:马绍益,男,1993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

被告:陈穗琴,女,199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

被告:张招金,男,1963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

被告:吴爱玲,女,196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 原告台州振邦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邦担保公司)与被告吴善江、叶冬莲、马小龙、吴平飞、马绍益、陈穗琴、张招金、吴爱玲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振邦担保公司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吴善江立即偿还原告振邦担保公司垫付的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临海支行(以下简称临海华夏银行)借款本息100716.96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8年12月28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2.判令被告叶冬莲、马小龙、马绍益、陈穗琴、张招金、吴爱玲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受理后,原告振邦担保公司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19年5月8日作出裁定,冻结了被告马小龙、吴平飞、马绍益、陈穗琴、张招金、吴爱玲的银行账户。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在庭审过程中,振邦担保公司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吴善江立即偿还振邦担保公司为其垫付的临海华夏银行借款本息100716.96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自2018年12月28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和保全申请费1024元。 本院

经审理认定,2017年12月15日,吴善江为向临海华夏银行借款向振邦担保公司提出贷款担保申请,双方签订协议书,约定振邦担保公司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2年,如吴善江在借款期限届满后未按约偿还所有债务,则由振邦担保公司代为偿还,振邦担保公司在代为清偿所有债务后有权向吴善江追偿,并支付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自代为偿还债务之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并由马绍益、陈穗琴、张招金、吴爱玲为上述债务提供反担保。2017年12月20日,吴善江向临海华夏银行借款10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自2017年12月20日至2018年12月20日,贷款利率为年利率7.2﹪,每月20日付息,贷款到期日一次还本付息,并由叶冬莲、马小龙、吴平飞、振邦担保公司对吴善江在上述借款期间与临海华夏银行连续发生的多笔贷款金额不超过100000元的债权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范围为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等及诉讼费、律师费等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合理费用,保证期间为2年。2017年12月22日,临海华夏银行向吴善江发放了借款。借款到期后,吴善江未还清本息,其他保证人亦未承担担保责任。2018年12月28日,振邦担保公司代吴善江向临海华夏银行偿还了借款本息共计100716.96元。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判决如下: 一、吴善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台州振邦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00716.96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自2018年12月28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和保全申请费1024元。 二、马绍益、陈穗琴、张招金、吴爱玲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叶冬莲、马小龙、吴平飞各对台州振邦担保有限公司向吴善江不能追偿的部分在总金额四分之一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14元,减半收取1157元,由吴善江负担,叶冬莲、马小龙、吴平飞、马绍益、陈穗琴、张招金、吴爱玲负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判决书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 判 员 何阳敏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代

书记员 马阳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