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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新2122执140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鄯善县支行与帕尔哈提·海比布、古丽巴合热木·木合塔尔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鄯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1
公开日期
2019-12-10
所属地区
鄯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鄯善县支行;帕尔哈提·海比布;古丽巴合热木·木合塔尔;张志刚;张俊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新2122执14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鄯善县支行,地址:鄯善县新城路**。

法定代表人:马湘涛,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帕尔哈提·海比布,男,维吾尔族,1984年4月7日出生,现住鄯善县。被执行人古丽巴合热木·木合塔尔,女,维吾尔族,1986年8月5日出生,现住乌鲁木齐市。被执行人张志刚,男,汉族,1978年9月16日出生,住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张俊丽,女,汉族,1979年12月6日出生,住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申请人执行人中国馆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鄯善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帕尔哈提·海比布、古丽巴合热木·木合塔尔、张志刚、张俊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公证处作出的(2018)鄯证执字第6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馆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鄯善县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并要求被执行人帕尔哈提·海比布、古丽巴合热木·木合塔尔、张志刚、张俊丽支付现金1040052.7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申请人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新2122执140号案件的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可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鲁  自  强

审 判 员 席     辉代

审判员 买尔旦·热西提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马     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