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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902民初3321号

谷香垒与田德印、河南省恒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1
公开日期
2019-07-15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谷香垒;田德印;河南省恒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濮阳市物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902民初3321号原告谷香垒,女,汉族,1972年2月8日出生,住濮阳市濮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燕,河南百特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7796821569。被告田德印,男,汉族。被告河南省恒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大庆路与江汉路交叉口往南100米路**。

被告濮阳市物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濮阳市胜利东路路南马颊河东div>原告谷香垒诉被告河南省恒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濮阳市物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香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谷香垒负担。

审判员  王方剑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岳亚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