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521民初1205号
原告:马鞍山市田园饭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湖南西路5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704926493M。
法定代表人:张金星。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健,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凯,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鞍山贯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57850482XB。
法定代表人:王瑞英。
被告:马鞍山市丹阳镇黄塘采石场,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丹阳镇黄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748904253N。
法定代表人:侯丽莉。
被告:马鞍山汉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0570197143。
法定代表人:张红旗。
被告:鲁廷芳,女,197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被告:戈磊,男,197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原告马鞍山市田园饭店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马鞍山贯虹实业有限公司、马鞍山市丹阳镇黄塘采石场、马鞍山汉鼎实业有限公司、鲁廷芳、戈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毕善林
审 判 员 黄欣欣
人民陪审员 夏建新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孔晓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