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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112民初4439号

李佰虎与李法珍等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1
公开日期
2020-04-08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共有纠纷
当事人
李佰虎;李玉静;李法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12民初4439号

原告:李佰虎,男,197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济南市经十路大润发超市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济南市历城区,现住济南市历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卓飞(特别授权代理),山东林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雨(特别授权代理),上海段和段(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玉静,女,198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七贤办事处工作人员,住济南市历城区。

被告:李法珍,男,195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南市历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星(特别授权代理),山东鲁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佰虎与被告李玉静、李法珍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需以本院受理的(2019)鲁0112民初4610号李玉静与李佰虎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本案应当中止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曹亚萍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娄焕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