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冀0104执恢8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油漆厂,住所地石家庄市中山西路4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104406152N。
法定代表人:焦亚平,该厂经理。
被执行人:石家庄龙石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西路2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1044063043。
法定代表人:冉瑞霞,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油漆厂与石家庄龙石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石家庄龙石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位于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西路275号不动产(不动产权证书号450000670)。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石家庄龙石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位于石家庄市××中××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450000670号,面积为433.58平米)。
二、查封期限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书面递交续行查封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柴兴波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杨 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