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707民初2399号
原告:李某,男,197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被告:黄某,男,1973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被告:王某,女,197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原告李某与被告黄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审理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李世明
审 判 员 成刚之
人民陪审员 孟祥霞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秦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