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402执81-1号申请执行人唐志海,男,196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被执行人段冰洋,男,198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1402民初27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月4日立案执行,立案后,在执行中查封被执行人段冰洋名下豫N×××××号牌的车辆,被执行人段冰洋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段冰洋名下豫N×××××号牌该车辆的查封措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窦 军
审判员 贾胜乐
审判员 董俊杰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许永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