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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402执81-1号

唐志海、段冰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1
公开日期
2019-12-30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唐志海;段冰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402执81-1号申请执行人唐志海,男,196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被执行人段冰洋,男,198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1402民初27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月4日立案执行,立案后,在执行中查封被执行人段冰洋名下豫N×××××号牌的车辆,被执行人段冰洋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段冰洋名下豫N×××××号牌该车辆的查封措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窦 军

审判员 贾胜乐

审判员 董俊杰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许永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