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105执1962号
申请执行人:梁俊彪,男,1989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海珠区。
被执行人:谭志文,男,195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海珠区。
被执行人:刘道连,女,1974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黄埔区。
被执行人:谭锦辉,男,200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海珠区。 原告梁俊彪诉被告谭志文、刘道连、谭锦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105民初34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梁俊彪于2019年2月1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谭志文、谭锦辉、刘道连:
一、搬出广州市海珠区沙园六街北1号1门704房,并将该房腾空交还给申请人;
二、向申请人支付从2016年8月27日起至2017年9月10日止(每月按有资质评估部门就该房屋评定的私房住宅租金标准计付,每月以2500元为限)的房屋使用费。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及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申报个人财产情况。 申请人梁俊彪申请执行时并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谭志文、刘道连、谭锦辉的财产线索。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广州市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任何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通知,责令其在2019年7月19日前搬出广州市海珠区沙园六街北1号1门704房。被执行人表示愿意腾空搬迁,但其名下无任何房产,广州市海珠区沙园六街北1号1门704房为三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而申请人至今未能提供安置方案。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于2019年6月3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已知晓上述执行情况,但未能提供安置方案。
本院认为,经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至今未能提供安置方案,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0105执196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移送执行人履行费用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婉
审判员 徐 石
审判员 周 博
二〇一九年六月××日
书记员 严诗婷 徐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