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皖0602民初1039号

王仲芹与张新士、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1
公开日期
2019-11-29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仲芹;张新士;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602民初1039号

原告:王仲芹,女,195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被告:张新士,男,197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古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1508206104。

负责人:邵建彬,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仲芹诉被告张新士、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仲芹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庆红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宋兴彬

书记员赵梁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