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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1102执保481号

周长宁、孟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1
公开日期
2019-12-19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财产保全
当事人
周长宁;孟斌;姜丽;衡水永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冀1102执保481号申请执行人周长宁,男,197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孟斌,男,1972年4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姜丽,女,198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被执行人衡水永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何庄乡疙瘩头夺(胜康街19号)。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周长宁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孟斌、姜丽、衡水永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9)冀1102民初1556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已经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部分财产,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冀1102执保48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维明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张卫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