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326民初1506号
原告:黄嘉佳,男,198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
被告:林金克,男,198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嘉佳诉被告林金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立案,原告黄嘉佳于2019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程序性原因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嘉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黄嘉佳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陈钦法
人民陪审员 黄纪安
人民陪审员 毛海青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代
书 记员 曾新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