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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328执138-1号

张某1、张某2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1
公开日期
2020-04-16
所属地区
河南省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328执138-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1,女,197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唐河县。被执行人张某2,男,1975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唐河县。张某1申请执行张某2为婚姻家庭纠纷一案,唐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1328民初403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某2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某2在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河支行有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某2在中原银行的人民币存款1000元。(账号:62×××28)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晓宁执行员  秦 钦执行员  方奕玺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李龙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