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328执138-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1,女,197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唐河县。被执行人张某2,男,1975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唐河县。张某1申请执行张某2为婚姻家庭纠纷一案,唐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1328民初403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某2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某2在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河支行有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某2在中原银行的人民币存款1000元。(账号:62×××28)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晓宁执行员 秦 钦执行员 方奕玺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李龙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