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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司救执74号

揭月娥其他执行决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1
公开日期
2020-01-16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赔偿
当事人
揭月娥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国 家 司 法 救 助 决 定 书 (2019)闽司救执74号 救助

申请人:揭月娥,女,196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连城县。 救助申请人揭月娥以其在交通事故中受伤面临生活急迫困难为由,向本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救助申请人揭月娥称:其在交通事故案件中造成四肢瘫,二级伤残,完全护理依赖,判决生效后,仅到位执行款6000元,其余分文未付,由于高额的医疗费、护理费,致使生活陷入困境,请求给予司法救助。 经审查查明,揭月娥与俞展文、曾智凯、曾燕辉、徐春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连城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2015)连民初字第889号民事判决,判令俞展文赔偿揭月娥294727.13元(扣除已支付的57000元),曾智凯、曾燕辉、徐春香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连城县人民法院称,案件仅执行到位6000元,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 另查明,连城县揭乐乡揭乐村民委员会于2019年3月23日出具书面证明称,李伟生系建档立卡贫困户,妻子揭月娥在交通事故中受伤,紧急抢救,花去治疗费80多万元,术后瘫痪在床,其儿子寸步不离护理,因后续治疗,花光积蓄,举债累累,经济确实困难。

本院认为,本案救助申请人揭月娥在交通事故中受伤,造成四肢瘫,二级伤残,完全护理依赖,赔偿款未全部到位,家庭生活困难,向本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应当予以救助。 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和《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救助申请人揭月娥司法救助金50000元。 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二〇一九年六月××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