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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7民申61号

宋丽红、王帅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1
公开日期
2019-12-24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宋丽红;王帅;李全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7民申61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宋丽红,女,196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万全区。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帅,男,198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桥**。二审

被

上诉人(一审被告):李全胜,男,196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万全区。再审申请人宋丽红因与被申请人王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7民终19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宋丽红申请再审称,本案二审改判违背了案件事实,理由如下:

一、本案系虚假诉讼,被申请人王帅向申请人提起的民间借贷诉讼涉嫌虚假诉讼和敲诈勒索;

二、该案的涉案金额未给付,二审认定了现金支付5万,事实上并未支付,且被申请人也无其他证据证实现金给付;

三、本案中的证据借条和借款合同均是申请人被胁迫的情况下签字,并不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法院撤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认为本案涉及虚假诉讼,但未提供相关法律文书证明被申请人构成虚假诉讼和敲诈勒索,因此申请人该项主张不能成立。申请人认为案涉5万元借款并未实际支付,但结合二审中申请人的自认以及证人证言、借条等证据,二审判决认定5万元借款实际发生并无不当。申请人认为借条和借款合同均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签字,并非真实意思表示,但未提供证据证明该主张。综上,宋丽红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宋丽红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刘存海

审判员  韩建新

审判员  刘东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袁源

书记员周丽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