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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105执1795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东方娃娃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逆向方程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1
公开日期
2019-10-30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南京东方娃娃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南京逆向方程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105执1795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东方娃娃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住南京市建邺区,

法定代表人:陈斌。

被执行人:南京逆向方程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南京市建邺区,

法定代表人:焦冶方。申请执行人南京东方娃娃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逆向方程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由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作出(2018)苏0105民初6862号民事判决书,令:

一、确认南京东方娃娃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与南京逆向方程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6日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已于2018年7月18日解除;

二、南京逆向方程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南京东方娃娃文化科技有限公司退还租金、物业服务费、租赁保证金、进场装修管理费、进场装修押金计1377455元并支付占用上述款项期间的资金成本损失(自2018年7月19日起至实际退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三、南京逆向方程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南京东方娃娃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赔偿装修设计费用损失4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58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2580元,由南京逆向方程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判决生效后,南京逆向方程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南京东方娃娃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及限制高消费。经查,被执行人南京逆向方程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在本市无房产,无车辆;被执行人在全国各家银行的存款不足以清偿债务,已查知银行账户本院已依法予以冻结。上述账户冻结期限至2020年5月31日止,申请人需要继续冻结的,可在期满前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请。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释明,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其他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综上,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王铁勋

审判员  彭鸣俊

审判员  陆真国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陈 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