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粤0402执455号 肇庆市肇丰机电有限公司、珠海市德亚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周志文: 关于肇庆市肇丰机电有限公司与珠海市德亚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周志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珠海市德亚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周志文已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完毕,现本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本案已作执行结案处理。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