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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322民初1667号

1667燕宪德与辛中国、苗德普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1
公开日期
2019-12-10
所属地区
江苏省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燕宪德;辛中国;苗德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322民初1667号

原告:燕宪德,男,197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伟,江苏金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辛中国,男,197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沛县。

被告:苗德普,男,52岁,汉族,农民,住沛县。 原告燕宪德与被告辛中国、苗德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原告燕宪德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燕宪德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代 苗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蒋丽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