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322民初1667号
原告:燕宪德,男,197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伟,江苏金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辛中国,男,197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沛县。
被告:苗德普,男,52岁,汉族,农民,住沛县。 原告燕宪德与被告辛中国、苗德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原告燕宪德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燕宪德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代 苗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蒋丽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