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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1326执恢222号

侯某与全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1
公开日期
2019-12-30
所属地区
河南省淅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侯某;全某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326执恢222号

申请执行人:侯某,女,汉族,住淅川县。

被执行人:全某,女,汉族,住淅川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淅商民初字第18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12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淅商民初字第18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闫洪照执行员  田季刚执行员  陈冠仰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石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