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326执恢222号
申请执行人:侯某,女,汉族,住淅川县。
被执行人:全某,女,汉族,住淅川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淅商民初字第18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12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淅商民初字第18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闫洪照执行员 田季刚执行员 陈冠仰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石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