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612民初2409号之一
原告:南通纪氏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兴仁镇工业集中区(孙家桥村五组)。
法定代表人:孙红霞,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海巍,江苏秉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光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掘港镇珠江路118号光华大厦。
法定代表人:储开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乃祥,系南通光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海分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述雄,江苏信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通纪氏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光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原告南通纪氏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纪氏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纪氏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38元,减半收取计10019元,由原告南通纪氏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季渭清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汤莉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