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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324执146号之一

浙江永嘉恒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岩头支行、郭路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1
公开日期
2021-03-03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浙江永嘉恒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岩头支行;郭路桌;徐余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324执1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永嘉恒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岩头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岩头镇仙清路**南边1-3间**,组织机构代码329960883。 法定代表人王建国。 被执行人郭路桌,男,1989年6月29日出生,住永嘉县。 被执行人徐余银,男,1982年9月30日出生,住永嘉县。 申请执行人浙江永嘉恒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岩头支行与被执行人郭路桌、徐余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324民初493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永嘉恒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岩头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01月04日立案执行。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郭路桌、徐余银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郭路桌、徐余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郭路桌、徐余银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郭路桌、徐余银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徐余银名下浙CH××××奥拓牌小汽车,本院已登记查封,但未实际扣押,待实际扣押后予以处置。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郭路桌、徐余银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郭路桌、徐余银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郭路桌、徐余银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郭路桌、徐余银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永嘉恒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岩头支行,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徐余银名下车辆已查封,但未实际扣押。除此之外,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324执14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陈小成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林建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