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闽0502行赔初26号之一

江建清与南安市霞美镇人民政府乡政府行政赔偿赔偿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1
公开日期
2021-05-11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赔偿
案由
乡政府
当事人
江建清;南安市霞美镇人民政府;南安市滨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 (2018)闽0502行赔初26号之一 原告江建清,男,196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代理人江东林(系江建清儿子),男,1990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告南安市霞美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霞美镇镇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583003899488B。 法定代表人郭天蔚,镇长。 委托代理人徐昆山。 委托代理人戴春燕,福建求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南安市滨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霞美镇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779647528B。 法定代表人蔡家泊。 委托代理人李金时。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建清诉被告南安市霞美镇人民政府、第三人南安市滨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江建清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建清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李凤美

人民陪审员  洪小春

人民陪审员  邓耀模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宇航 速 录 员  苏秋霞 附注: 本裁定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PAGE 2-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