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 (2018)闽0502行赔初26号之一 原告江建清,男,196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代理人江东林(系江建清儿子),男,1990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告南安市霞美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霞美镇镇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583003899488B。 法定代表人郭天蔚,镇长。 委托代理人徐昆山。 委托代理人戴春燕,福建求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南安市滨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霞美镇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779647528B。 法定代表人蔡家泊。 委托代理人李金时。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建清诉被告南安市霞美镇人民政府、第三人南安市滨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江建清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建清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李凤美
人民陪审员 洪小春
人民陪审员 邓耀模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宇航 速 录 员 苏秋霞 附注: 本裁定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PAGE 2-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