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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321民初3386号

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坤、张翩翩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1
公开日期
2020-12-20
所属地区
江苏省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坤;张翩翩;满芳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苏0321民初3386号

原告: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人民中路**。

法定代表人:李家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卜会会,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该公司职工。

被告:张坤,男,199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丰县。

被告:张翩翩,女,1992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丰县。

被告:满芳芳,女,1990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丰县。原告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县农商行)与张坤、张翩翩、满芳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丰县农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坤、张翩翩、满芳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丰县农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张坤、张翩翩偿还借款本金7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息;2.判令被告满芳芳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张坤、张翩翩、满芳芳未到庭应诉,亦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

本院查明以下案件事实: 出借人(抵押权人) 丰县农商行 借款人 张坤 共同借款人 张翩翩(被告张坤、张翩翩系夫妻关系) 担保方式 人保:满芳芳自愿为涉案借款向丰县农商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范围 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等 保证期间 借款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借款本金 7万元 借款交付日 2019年5月31日 借款到期日 2020年5月30日 借款利率 9.57% 违约责任 逾期利率为在借款利率基础上上浮30%,并计收复利。 还款方式 按季结息、到期还本。 还本付息额 至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已偿还借款利息1734.79元,本金7万元未归还。 催收情况 合同到期后,出借人多次向借款人及担保人催收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最高额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借款借据、自然人地址确认书、江苏农信核心业务系统查询复印件、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最高额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张坤应当向原告丰县农商行偿还借款本金7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逾期罚息、复利。

被告张坤在与被告张翩翩婚姻存续期间向原告丰县农商行借款,且被告张翩翩作为共同借款人在最高额个人担保借款合同上签字按手印,被告张翩翩应承担向原告丰县农商行偿还借款本金7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逾期罚息、复利的法律责任。另外,被告满芳芳为该笔借款向原告农商行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应当对该笔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坤、张翩翩公司追偿。被告张坤、张翩翩、满芳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坤、张翩翩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7万元及利息、罚息、复息(按照最高额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及借款借据的约定,应扣除已偿还借款利息1734.79元。本案中的借款本息,如有其它已偿还的部分,一并扣除);

二、被告满芳芳对上述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坤、张翩翩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775元(原告已预交),由张坤、张翩翩、满芳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卜庆峰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 夏

书 记 员 孙爽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