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303执806号
申请执行人:孙照宽,男,197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委托代理人:夏明任,系浙江和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温州雅轩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兴街道滨海大道与通海大道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张瑜。 申请执行人孙照宽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303民初159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本金3513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19年2月22日向被执行人温州雅轩餐饮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被执行人温州雅轩餐饮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 申请执行人孙照宽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依法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公积金中心、保险公司、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温州雅轩餐饮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如下: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 截止2019年5月31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35130元,也未缴纳本案执行费426.95元 因被执行人温州雅轩餐饮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既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也未按规定履行义务,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温州雅轩餐饮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名单。 本院于2019年5月31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向其说明案件执行情况,并告知其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娄伟伟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章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