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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2刑更1963号

戴小雷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1
公开日期
2019-06-05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戴小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2刑更1963号罪犯戴小雷,男,198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高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韶关监狱服刑。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1日作出(2009)城法刑初字第2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戴小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09年10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因罪犯戴小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2年5月11日作出(2012)韶中法刑执字第425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本院于2013年12月14日作出(2013)韶中法刑执字第1047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作出(2016)粤02刑更397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韶关监狱以罪犯戴小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戴小雷因犯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6年4月26日至2019年2月25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考核分4029分,表扬6次,其中1200分于2017年7月20日折换表扬2次,2017年9月19日获得表扬,2018年1月20日获得表扬,2018年6月22日获得表扬,2018年12月26日获得表扬,剩余考核分429分。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履行完毕。该犯在本考核期内因违反监管规定累计扣16分(其中2017年7月之前累计扣1分),2016年5月9日因未按要求履行职责被扣1分,2017年7月24日因争执推拉被扣15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戴小雷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因犯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依法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戴小雷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6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 循

审判员 李应富

审判员 钟素雅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华 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