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2刑更1940号罪犯叶同灿,男,198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韶关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0日作出(2011)穗中法刑一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同灿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9月6日作出(2011)粤高法刑三终字第302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11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因罪犯叶同灿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5日作出(2015)粤高法刑执字第88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执行机关广东省韶关监狱以罪犯叶同灿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叶同灿系累犯、毒品再犯。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4年7月26日至2019年2月25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考核分6968分,表扬11次,其中4800分于2017年7月20日折换表扬8次,2017年11月28日获得表扬,2018年3月23日获得表扬,2018年9月17日获得表扬,剩余考核分368分。该犯在本考核期内因违反监管规定累计扣26分(其中2017年7月之前累计扣1分),2017年5月4日因不在指定区域和时间吸烟的被扣1分,2017年7月27日因未按要求进行娱乐活动被扣20分,2018年7月24日因违反就寝规定被扣5分,2018年8月14日因殴打他犯被警告处罚。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叶同灿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依法减刑时应从严掌握;又由于该犯在本考核期内,因严重违反监管规定受到警告处罚一次,依法减刑时减刑幅度酌情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叶同灿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执行至2035年1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 循
审判员 李应富
审判员 钟素雅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华 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