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0105执3287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潭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丰潭路388号1幢115室,组织机构代码:765491614。 法定代表人尹明。 被执行人杭州帝申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518号2幢1505室,组织机构代码:76823666X。 法定代表人陈刚。 被执行人陈刚,男,汉族,1970年8月15日出生,住杭州市拱墅区。 被执行人徐群,女,汉族,1971年4月15日出生,住杭州市拱墅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潭支行(以下简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杭州帝申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陈刚、徐群(以下简称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9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10000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3576元,执行费12961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执行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浙0105执328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施伟民
审判员 沈国强
审判员 夏 强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佳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