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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5执3287号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潭支行、杭州帝申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1
公开日期
2020-12-31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潭支行;杭州帝申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陈刚;徐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0105执3287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潭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丰潭路388号1幢115室,组织机构代码:765491614。 法定代表人尹明。 被执行人杭州帝申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518号2幢1505室,组织机构代码:76823666X。 法定代表人陈刚。 被执行人陈刚,男,汉族,1970年8月15日出生,住杭州市拱墅区。 被执行人徐群,女,汉族,1971年4月15日出生,住杭州市拱墅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潭支行(以下简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杭州帝申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陈刚、徐群(以下简称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9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10000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3576元,执行费12961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执行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浙0105执328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施伟民

审判员  沈国强

审判员  夏 强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佳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