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京执复9号

侯标等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1
公开日期
2019-06-10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案由
民事
当事人
嘉兴嘉泽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侯标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执复9号复议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嘉兴嘉泽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主要经营场所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南江路1856号基金小镇3号楼111室-94。执行事务合伙人:苏州鸿仁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委派代表:康青山)。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治华,男,197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明,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侯标,男,197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云,北京云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范威,男,197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谭伟,男,197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

被执行人:张洪涛,男,197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

被执行人:张敏,男,197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

被执行人:张济菊,女,1974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

被执行人:杨庆萍,男,197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瑞金市。

被执行人:胡祚成,男,1973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嘉兴嘉泽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与北京东方飞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侯标、张洪涛、张敏、张济菊、杨庆萍、胡祚成、范威、谭伟合同争议仲裁一案[执行依据:北京仲裁委员会(2015)京仲裁字第341号仲裁裁决;执行案号:(2017)京01执426号]过程中,侯标向该院提出书面异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京01执异391号执行裁定,裁定:

一、侯标所提异议成立;

二、驳回嘉兴嘉泽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执行申请。嘉兴嘉泽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8)京01执异391号执行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1执异391号执行裁定;

二、发回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雷运龙

审 判 员 齐立新

审 判 员 禹明逸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旭峰

书 记 员 闫 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