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13145号之一原告深圳市晶茂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新桥同富裕工业区恒明珠科技工业园****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8286428G。法定代表人周银波。被告安徽东方启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宁国港口生态工业园区纬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MA2MWRNU04。法定代理人李东方。本院在受理原告深圳市晶茂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东方启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保全被告安徽东方启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2251249.98元的财产,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安徽东方启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2251249.98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小华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郭耿洽
书记员 黄嘉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