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2刑更1872号罪犯刘振星,男,199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韶关监狱服刑。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6日作出(2015)清新法刑初字第2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振星犯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1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机关广东省韶关监狱以罪犯刘振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振星在服刑考核期间(2016年1月13日至2019年2月25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考核分3652分,表扬6次,其中1200分于2017年7月20日折换表扬2次,2017年11月28日获得表扬,2018年5月22日获得表扬,2018年9月21日获得表扬,2019年2月22日获得表扬,剩余考核分52分。罚金人民币15000元已履行完毕。该犯在本考核期内因违反监管规定累计扣58分(其中2017年7月之前累计扣3分),2016年8月31日因无正当理由欠产被扣1分,2016年12月30日因私藏万花油被扣1分,2017年1月26日因私藏砂纸一片被扣1分,2017年7月28日因争执推拉被扣15分,2017年12月17日因从事与劳动无关事宜被扣10分,2018年1月17日因违反学习活动现场秩序被扣10分,2018年2月21日因利用监狱配发的狱务公开查询系统终端玩游戏被扣20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刘振星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振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8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 循
审判员 李应富
审判员 钟素雅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华 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