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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1222执852号之一

张宗超、杨辉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1
公开日期
2019-06-05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宗超;杨辉辉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222执8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宗超,男,生于1958年4月20日,汉族,住河南省洛宁县,现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被执行人杨辉辉,男,生于1984年4月26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现在浙江省乔司监狱第五分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宗超与被执行人杨辉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2018)豫1203民初179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8年12月13日向被执行人杨辉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支付申请执行人张宗超借款97000元、案件受理费2360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3253.82元,利息124160元,迟延履行金67.90元,累计:226841.72元。并已将被执行人张辉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张辉辉现在浙江省乔司监狱第五分监狱服刑,名下无证券、无大额银行存款,无房产、查封豫M×××**比亚迪轿车一辆,但无法实际控制。本院已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张宗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韩建东

审 判 员  聂海萍

人民陪审员  刘红玉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汝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