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粤0402执1991号之二

易明辉、陈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1
公开日期
2021-08-15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易明辉;陈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402执199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易明辉,汉族,1977年3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被执行人:陈宏,男,汉族,1979年7月3日出生,住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易明辉与被执行人陈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9)粤0402民初374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易明辉与被执行人陈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粤0402执1991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情形消失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异议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梁庆盛

审判员  孙伯华

审判员  朱 炼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劳慧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