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982执1364号
申请执行人:刘方刚,男,1979年3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
被执行人:褚乐田,男,1952年3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方刚与被执行人褚乐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新泰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982民初13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369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等执行文书。申请执行人刘方刚与被执行人褚乐田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褚乐田于2019年6月起每月偿还2000元直至欠款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鲁0982执136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岳荣华
审判员 高 山
审判员 李铁鑫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孙伟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