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2刑更1900号罪犯叶泽平,男,199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清新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韶关监狱服刑。广东省清新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9日作出(2011)清新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泽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5月9日作出(2011)清中法刑终字第49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6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因罪犯叶泽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9月20日作出(2014)韶中法刑执字第556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本院于2016年12月31日作出(2016)粤02刑更760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韶关监狱以罪犯叶泽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叶泽平系累犯、因犯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6年10月26日至2019年2月25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考核分3066分,表扬5次,其中600分于2017年7月20日折换表扬1次,2017年10月14日获得表扬,2018年3月23日获得表扬,2018年8月16日获得表扬,2019年2月20日获得表扬,剩余考核分66分。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履行人民币1600元,提交了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该犯在本考核期内因违反监管规定累计扣2分(其中2017年7月之前累计扣1分),其中2017年2月6日因与他犯在车间嬉笑打闹被扣1分,2018年10月16日因无正当理由欠产1.46%被扣1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叶泽平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系累犯、因犯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依法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叶泽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2年12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 循
审判员 李应富
审判员 钟素雅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华 师